環境條件的再現性是在一定的容差規劃范圍內,因此人們可以正確、近似地模擬工程產品在使用、貯存、運輸等過程中所經歷的外部環境條件。,根據不同類型產品規定的高低溫試驗值和試驗次數,同時還應滿足試驗規范對溫度場均勻性和溫度控制精度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環境試驗中環境條件的再現性。
環境條件的重復性:一個環境試驗裝置可以用于同一類型產品的重復試驗,一個被試工程產品也可以在不同的環境試驗裝置中進行試驗。以確保同一產品在同一試驗規范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下獲得的試驗結果的可比性。
環境試驗設備提供的環境條件必須是可重復的。而且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的重復性是由國計量檢定部門按照國技能監督機構擬定的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后保證的。環境參數的可測量性任何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必須是可觀察和可控制的。
環境試驗條件的排他性:每一項環境或可靠性試驗對環境要素的類別、數值和容差都有嚴格的規定,除非試驗所需的環境要素浸泡在其中,才能為產品在試驗過程中或試驗后的失效和故障模式的判斷和分析提供恰當的依據,因此要求環境試驗設備在規定的環境條件之外,不得給被試產品增加其他環境應力擾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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